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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格安租车」旅行条件

安排旅行条件(摘录)

请详细阅读以下内容。

标准旅行业约款(PDF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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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排旅行契约旅行的申请

「安排旅行契约」是本公司,依照客户的委托,可以开始受理提供旅行服务的契约。

旅行的申请

希望与本公司成立代理旅行合同的旅行者,除了要填写本公司制定的申请书之外,必须连同相关旅费向本公司提出申请。

契约的成立

代理旅行合同,在本公司承诺履行合同、受理全额旅费、并完成手续后正式成立。

旅行费的支付

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前,在本公司所指定的期限前支付旅行费。
在通信契约的缔结时,本公司会按照协作公司会社的信用卡所定的传票,旅行者无须签名之下,受理旅行费的付款。在此情况下,信用卡的刷卡日为本公司在确定旅行服务的内容后,通知旅行者之日。

《通知》

※在确认空车状况后,就进入租车费用的全额付款流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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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金

契约成立后、当客户因个人理后解除契约,必须每台车按照旅行费支付以下费率的取消金。

解除时期等 取消金・违约金
自旅行开始日的前日回头起算 第8天以前的解除 免费
第7天以后的解除 旅行费的30%
旅行开始日的前日解除 旅行费的40%
旅行開始當日解除 旅行费的50%
无连络不参加以及旅行开始后解除 旅行费的100%

取消・变更

我们会透过E-Mail接受预约取消和变更。但是17:00以后收到的信件将会在隔天处理。
取消费的费率有变更的时候,敬请注意。
※若日语不通者,恕不受理电话询问。请透过E-Mail和我们联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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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的责任及免责事项

  1. 本公司会尽全力履行旅行契约,在本公司或者代理者因蓄意或过失所造成客户的损害时,有赔偿损害的责任。但只限在损害发生隔日开始起算,两年内对本公司进行通知。
  2. 譬如,客户在以下列举的事由中遭受损害的情况下,本公司恕无法承担本项(1)的责任。但是,若可以证明本公司或者代理者的蓄意或过失的话,不在此限制内。
    1. 天灾地变、战乱、暴动,或者因以上理由所造成的旅行行程変更或旅行中止
    2. 交通、住宿机关等的事故,或火灾所发生的损害
    3. 交通、住宿机关等服务中止,或者因以上理由所造成的旅行行程変更或旅行中止
    4. 因日本或者外国公署的命令、外国出入境规制、或者传染病所造成的隔离、或者因以上理由所造成的旅行行程変更或旅行中止
    5. 自由行动中的事故
    6. 食物中毒
    7. 失窃
    8. 交通机关的遅延、不通、时间表変更、路线変更等、或者因以上理由所造成的旅行行程変更、或目的地滞留时间缩短
  3. 本公司针对手提行李产生本项(1)的损害时,无论同号规定,只要在损害发生的隔日开始起算14天内向本公司通知,每位客户最高可赔偿15万日币(本公司若蓄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此限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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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数据的处理

本公司针对在旅行申请中所提出的个人数据,除了和客户之间的联络方面使用之外,为了安排各项旅游服务,也会提供给相关的交通、住宿机关(主要事项会在行程表中记载)作为办理各项手续的范围内进行使用。

※※ 此外,客户的个人数据可能使用在本公司、贩卖店以及合作企业的商品和服务、宣传活动的通知、旅行参加后的意见与感想的提供要求、意见调查要求、特典服务的提供、和制作统计资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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